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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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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宜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宜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  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分类、权责对等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层级,明确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要求,分级分类开展监督

(二)坚持全程监督、全面覆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结题验收等全流程、各环节监督工作,突出对重点岗位和关健环节的监督,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

(三)坚持主体明确、责任到人。项目承担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科技局统筹监督计划,原则上对列入年度计划和巡视巡察、财政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按照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是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政策规划科(科技监督科)项目主管科室、以及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以下简称相关主体)

  政策规划科(科技监督科)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项目全流程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开展监督,职责包括:

(一)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规范和要求,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1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项目指南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指南编制是否科学,指南论证是否充分等;2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申报条件和报时限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规定,项目报单位和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3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评审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科学公正,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等;(4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项目任务书是否按规定签署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重大事项调整是否科学合理,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5)结题验收环节,主要监督结题验收申请是否按期提交,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验收意见是否科学公正等。

(三)实施对相关主体项目日常管理的再监督,督促落实项目管理职责,抽查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项目主管科室提出的项目处理和惩戒建议,倒查各相关主体责任。

()统筹并指导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项目主管科室主要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咨询评审专家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需求,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

(二)落实项目立项查重、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和综合绩效评价等要求,指导并监督咨询评审专家履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及异常项目清理或经费清算清缴时,掌握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九条项目推荐(主管)单位主要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资格前置审查和项目申报及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阶段材料的初始审查,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监督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

(二)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推动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管理,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职责包括: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对科研人员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四)主动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相关项目监督工作

第十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研究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实现,职责包括:

(一)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带头落实和督促落实科研诚信和经费管理使用要求,践行承诺要求和任务书约定,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论证、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科技报告及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进展,防范化解风险。

(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抓好问题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  各监督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市科技局加强对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地带或重复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精简监督检查次数。规范对项执行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时间和频次,各监督主体可视情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协作开展现场监督。

第十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要,综合运用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查、绩效评估(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其中重大项目的现场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

第十  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指南制定情况,以及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二)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实施绩效情况。主要包括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等。

第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加强联动。加强与省科技厅、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或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结果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二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相关单位的违规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1-3年)申报或推荐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科技项目,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监督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科字〔2025〕40号——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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