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宜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 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分类、权责对等。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层级,明确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全市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要求,分级分类开展监督。
(二)坚持全程监督、全面覆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结题验收等全流程、各环节监督工作,突出对重点岗位和关健环节的监督,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
(三)坚持主体明确、责任到人。项目承担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科技局统筹监督计划,原则上对列入年度计划和巡视巡察、财政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按照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政策规划科(科技监督科)、项目主管科室、以及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以下简称相关主体)。
第七条 政策规划科(科技监督科)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项目全流程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开展监督,职责包括:
(一)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规范和要求,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1)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项目指南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指南编制是否科学,指南论证是否充分等;(2)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限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3)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评审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科学公正,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等;(4)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项目任务书是否按规定签署,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重大事项调整是否科学合理,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5)结题验收环节,主要监督结题验收申请是否按期提交,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验收意见是否科学公正等。
(三)实施对相关主体项目日常管理的再监督,督促落实项目管理职责,抽查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项目主管科室提出的项目处理和惩戒建议,倒查各相关主体责任。
(四)统筹并指导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项目主管科室主要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咨询评审专家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需求,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
(二)落实项目立项查重、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和综合绩效评价等要求,指导并监督咨询评审专家履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及异常项目清理或经费清算清缴时,掌握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九条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主要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资格前置审查和项目申报及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阶段材料的初始审查,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监督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
(二)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推动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管理,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职责包括: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对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四)主动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相关项目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研究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实现,职责包括:
(一)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带头落实和督促落实科研诚信和经费管理使用要求,践行承诺要求和任务书约定,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论证、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科技报告及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进展,防范化解风险。
(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抓好问题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市科技局加强对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地带或重复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精简监督检查次数。规范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时间和频次,各监督主体可视情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协作开展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其中重大项目的现场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指南制定情况,以及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二)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实施绩效情况。主要包括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等。
第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加强联动。加强与省科技厅、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或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结果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二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相关单位的违规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1-3年)申报或推荐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科技项目,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监督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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