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科发〔2018〕4号
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印发《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宜春经开区科技分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意见》(宜府发〔2016〕17号)、《改进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6〕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全市科技规划为指导,根据宜春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由市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采用按类别分类管理的方式,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平台和团队计划、人才计划、基地计划、公共科技服务计划等,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四类:
(一)宜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四)项目申请(承担)者。
第七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计划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总体设计,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管理办法;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南;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申报、验收及实施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过发布申报指南、企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讨论、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立项,要求“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做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一)指南发布
市科技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市科技规划,立足全市科技发展现状,围绕年度中心工作和科技、产业技术需求,坚持自主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战略部署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不同科技计划类型,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年度指南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二)企事业单位申报
凡在宜春市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不能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类别,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企业及其项目不能申报。申请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同时,还须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的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推荐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各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受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书面申报、书面受理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地方的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经费预算书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五)材料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研发投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技术的先进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严格筛除不符合申报指南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六)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对受理并审查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由专家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七)联席会议讨论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组织召开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拟支持立项的项目。
(八)审批立项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拟支持立项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予以立项,列入宜春市年度科技计划,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文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在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者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实施的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者具体推进计划任务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验收应于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含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任务书和批复的调整方案为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绩效等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可采取会议验收、书面验收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或者结题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资金投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列前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终止结题。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根据需求,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技档案,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项目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承担单位、指定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等环节的全过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评级及分类分级管理,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撤销)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三)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又不予整改;
(四)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五)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终止结题的项目。
项目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取消评估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出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四)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市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13〕26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