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修改为“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三章 支持标准”;建议删除“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户补助1万元”;建议全市工业企业凡涉及科技创新奖补、贴息等类似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的,由科技创新券统筹解决。 | 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一致,对第一条采纳、第二不采纳、第三条采纳 | 书面反馈 |
2 | 市发改委 | 建议科技载体中增加获批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 | 采纳 | 书面反馈 |
3 | 市工信局 | 建议科技载体中增加获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优秀新产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补助。 | 采纳 | 书面反馈 |
4 | 市人社局 | 针对科技特派员的奖励需有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依据,需符合有关政策,否则会无形增加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 | 采纳 | 电话反馈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采纳 | 书面反馈 |
6 | 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 | 无意见 |
| 电话反馈 |
7 | 公众 | 未收到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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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春市关键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 ||||
1 | 市财政局 | 建议资金拨付修改为“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立项后拨付30%(发榜方需提供支付揭榜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30%的启动资金凭据),第二次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前期所拨资金。”。 | 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一致,部分采纳,并修改完善 | 书面反馈 |
2 | 市发改委 | 建议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增加“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 采纳 | 书面反馈 |
3 | 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书面以及电话反馈 |
4 | 公众 | 未收到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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